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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港澳台地区除外)研制、生产、进口、销售、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,应当遵守本规定,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。
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、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TB天博(中国)官方网站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,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。现予公布,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。
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,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。
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)同时废止。
第一条 为了充分、合理、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,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,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、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、国际电信联盟《无线年版)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